第七章 律法的賜與,不是要局限古人于律法之內,乃是要激勵他們在基督裏得救的盼望,直到他來臨
崇拜的儀式若沒有真理的象徵,便是荒唐可笑的。所以司提反所說的和希伯來書所載的都特別注意上帝對摩西的吩咐,“要照他在山上所看見的樣式”建造會幕(徒7:44;來8:5;出25:40),不是沒有理由的。因為猶太人這樣做,若沒有屬靈的目的,他們遵守那樣的儀文,便和外邦人扮演的假面戲一般,毫無意義。
以祭司的職位為例,摩西說過,他們被揀選,為的是要歸上帝作祭司的國度”(出19:6);他們既是亞當的子孫,因遺傳沾染了罪惡,而生為罪的奴隸;若非從他們本身以外而來的恩惠,他們想提高自己的尊嚴,共用上帝的榮耀,怎麼可能呢?他們因沾染了罪汙,為上帝所厭惡,若沒有一位聖潔的首領來將他們分別為聖,又怎能得著做祭司的權利呢?彼得引用摩西的話非常恰當,指出那猶太人在律法下稍為體驗的恩典,卻在基督身上充分顯現。他說:“惟有你們是被揀選的族類,是有君尊的祭司”(彼前2:9);意即那些蒙基督在福音中對他們顯現之人所獲的,比他們祖先所得的更豐富;因為他們都有祭司和君尊的尊貴,他們藉著中保,就可以坦然無懼地來到上帝面前。
所以大衛的子孫和利未全族猶如一把兩面的鏡子,把基督顯現給古人看。保羅這樣說;“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著義”(羅10:4)
關於舊約的律法,摩西在公佈律法之時,毫不躊躇“呼天喚地作見證”(申30:19),將生死與禍福陳明在以色列人面前。我們也不能否認,按照神的應許,服從律法能得永生的賞賜。但是我們誰也沒有遵行律法,所以我們與生命的應許無分,而完全處在咒詛之下。所羅門說:“時常行善而不犯罪的義人,世上實在沒有”(傳7:20)。大衛說:“在你面前凡活著的人,沒有一個是義的”(詩143:2)。除非上帝不管我們的工作怎樣,只以他白白的仁慈接待我們,又除非我們以信仰接受這在福音中所表現的仁慈,律法的應許對我們是沒有效用的。
律法(道德)的任務和功用包括了以下的三項:
第一, 它在發現了上帝的義——上帝所惟一悅納的義——之時,便證實各人的不義,並加以譴責。
第二, 是叫那些非受約束就不會關心正義與誠實的人,一聽到可怕的律法制裁,至少對律法的懲處有所戒懼。
第三, 信徒心裏因為有上帝的靈居住與管治,這更接近律法真確的目的。
舊約崇拜的儀式都是影子,它們的實體卻是基督(參西2:17)。基督已經公開顯現,就再也用不著儀式作模糊不清的描寫。基督的聲明也表明了這個真理,“律法和先知,到約翰為止;從此上帝國的福音傳開了”(路16:16)。
第八章 釋道德律 ( 十誡 )
我們不難知道從律法所要學習的是些什麼:上帝既是我們的創造者,對我們就有為父為主之權;因此他應受我們的榮耀,敬愛與敬畏。再者,我們不能因情感的橫決,而為所欲為;卻須聽從他的旨意,只做他所喜悅的事。其次,他所喜悅的,是公義與正直,他所厭惡的是不義;所以,如果我們不願以不敬的忘恩負義的態度背叛上帝,就必須一生行義。若我們惟有在把他的旨意置於自己的意志之上時,才能表示對他合宜的尊敬,那麼,謹守公義,聖潔,和純樸的美德,就是唯一合法的敬拜。
我們可以學會兩件事:第一,把我們的生活和律法的義作一比較的時候,我們就會覺得我們所行和上帝的旨意相距太遠,所以不配保留在他造化中的地位,更不配做他的兒女。第二、從考驗自己的力量,我們會感覺自己的力量非但夠不上遵行律法,而且,簡直是完全無用。其必然的結果是對自己的力量不敢自信,而引起內心的焦灼和恐慌。因為良心受到不義的壓迫,不免隨即發現神的審判;認識神的審判必使人恐懼死亡。同時,我們的無能的證據使我們對自己的力量完全絕望。這些感覺都會產生自卑和頹喪的心情。因此人既然受到永死的威脅,並知道這是由於他的不義而來的,於是完全委身於神的仁慈,以之為唯一得救之道。既鑒於自己無力遵行律法的命令,對自己又完全失望,不得已乃向其他方面求救。
研究十戒的首要概念,
第一, 我們當知道,律法不但是叫我們的生活依從外表的正直,還要依從內心和靈性上的義。
第二, 第二點即是,誡命和禁令所含的意義,總是比語文所表示的更多;但這原則須有限度,免得我們藉此隨便曲解聖經。解釋訓誡的最好準繩,是注意這訓誡的目的。
第三, 我們要考慮為什麼神的律法分為兩板;上帝把他的律法分為兩部分,包括完全的義:第一部分是關於宗教的本分,特別是指對上帝的敬拜;第二部分是指仁愛的本分,這是關於人事的。因此我們的主因此指示說,全部律法的要點有二:即以全心,全意,全力愛我們的上帝,其次愛鄰舍如同自己。這兩部分的律法,我們知道一個是關於上帝,另一個是關於人。
第一條誡命;我是主你的上帝,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除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摩西說:“他揀選了我們,做他自己特別的聖潔子民,去遵行他的誡命”(申7:6;14:2;26:18)。於是有以下的勸告:“你們要成為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利11:44)。
其次他說他的仁慈,這仁慈,當我們愈認識忘恩負義是罪時,便愈感動我們。他提醒以色列人新近經驗的恩惠,因為這恩慈的神跡和偉大值得永遠紀念,以致對後代也有影響。以色列人在埃及為奴乃屬靈奴役的預表,我們都是在這奴役之中,直到我們天上的拯救者以他大能膀臂拯救我們,引我們進入自由之國。所以,正如從前他恢復分散的以色列人對他的敬拜時,他就把他們從埃及法老專制淫威之下拯救出來,同樣,現在他也把那些蒙他自稱是他們的上帝的人,從撒旦致命的轄制下——即是以色列人肉體的奴役所象徵的——拯救出來。
這條誡命的目的,是指明上帝為惟一無二的至尊;在他的子民中,他必有無上的權威。為達到這一個目的,他叫我們遠離一切使我們抹殺上帝神聖光榮的不敬和迷信;為這同樣的理由,他要我們以真實的虔誠敬拜他。
第二條誡命;你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麼形像,仿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他們
他這樣說是宣言:我們應該惟獨皈依他。他為此而宣佈他的權力,這權力他絕不容許人無虞地加以藐視或低估的。此處用以指上帝的希伯來文“以勒”(El),是形容他的力量。其次,他稱他自己“是忌邪的上帝”,不容許有其他的神和他競爭。第三、他宣告凡把他的尊嚴和榮耀,轉移與偶像或受造之物身上的人,他將予以報應;不僅犯罪的本人眼前受報,而且要懲罰及三四代的子孫,就是摹仿他們祖先所行不義的那些人。
關於懲罰達第三四代子孫是否有損上帝的公義。摩西常說,“上帝追討人的不義,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民14:18)。如果整個人的本性是應該定罪的,我們就知道,那些沒有蒙上帝恩眷的人,只有等候毀滅而已。然而他們的滅亡,是由於自己的不義,不是由於上帝不公道的忿恨。上帝從不信者的家撤去他的恩典,他真理的亮光,和其他得救的工具,是應驗了我們所討論的刑罰的話,那麼,受蒙蔽與遺棄的兒女跟他們的祖先陷於同一情況,這就是所謂兒女擔當父母的罪。然而他們在今生受災殃,最後永遠沉淪,這是上帝公義的懲罰,不是由於他人的罪過,乃是由於他們自己的不義。
在另一方面,上帝又應許把他的仁慈推廣到千百代,這對信徒是安慰,而對惡人卻是恐怖。罪人的子孫有時候變好,信徒的子孫有時候變壞,這對我們的論據當然沒有損傷;因為立法者決沒有打算在這件事上定下一個一成不變的規章,而減削他的選擇自由。這個譴責,雖不常常見諸事實,但並非徒然無效;這足以安慰義人,恐嚇壞人,因為正如今世,雖多人一生不受罰,但處罰幾個惡人,即足以證明神對罪惡的忿怒,和今後他將審判一切罪人。同樣,當上帝因父親的緣故施憐憫,賜福給那人的兒子,也是證明他將永遠加惠于忠誠敬拜他的人;當他處罰惡人的兒子時,他也是警惕大家;他將永遠降災于罪人。這件事的必然性就是他在本節中所著重的。他也附帶暗示他偉大的仁愛:他的仁愛及於千代,而他的報應不過三四代。
第三條誡命 ;不要妄稱主你上帝的名
這個命令的實質,是不要我們僭妄或褻瀆地濫用他的名。這一個禁令,也暗示一個命令,就是要我們謹慎而虔敬地維持聖名的莊嚴。有三宗事是我們應當小心遵守的:
第一, 不論我們想什麼,說什麼,我們應該尊重聖名的優越和崇高。
第二, 第二,我們不能鹵莽和倉皇地,因野心,貪婪,或遊戲地濫用他的聖道和可尊敬的奧秘。這些既有他聖名的尊嚴的印象,我們就應該崇敬。
第三, 我們不應該像一些可憐的人所慣做的,對他的工作加以侮辱或貶損;我們每逢提到他的工作時,就當頌揚他的智慧,公道,和良善。這就是尊他的名為聖。
第四條誡命 ;當紀念安息日,守為聖日,六日要勞碌作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你的主上帝當守的安息日,這一日無論何工都不可作
這條誡命的目的,是要我們在自己的情欲和工作上死,專心默念上帝的國,又把他所指定的方法,應用在這默念上。 ”你們務要守我的安息日,因為這是你我之間世世代代的證據”(出31:13,14,16,17)。以西結說得更詳細,他的要點是:安息日是叫以色列人知道上帝是使他們成聖之神的記號(參結20:12)。我們必須完全休息,以便上帝在我的心裏運行。
安息日的儀式,自基督降臨以後,就廢除了。因為他是真理,他一到了,預表就不再存在;他是本體,在本體的面前一切預表也都不存在了。我說他就是安息日的真正成就。“我們藉洗禮歸入他的死,和他一同埋葬,好叫我們有分於他的復活,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參羅6:4以下)。所以使徒在別的地方又說:“安息日原是後事的影兒,形體卻是基督”(西2:17)。現代基督徒以主日的崇拜取代安息日,就是這個道理。
第五條誡命 ;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主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
這條誡命的目的是要維持上帝所定優越的等第,因為他要保存他所安排的秩序。它的實質是要我們對那蒙上帝授權管理我們的人有恭敬,順從,和感恩之心,而不以侮辱,頑梗和忘恩去貶損他們的尊嚴。為使人注意起見,這條誡命附加了一個應許,就是進一步表示,上帝對這種順從是何等的嘉納。保羅藉此激勵我們說:“這是附有應許的第一條誡命。” 再者,上帝應許在今生賜福給敬父母的兒女,是暗示對忤逆兒女的咒詛。他在律例中頒佈,忤逆不孝的人須得治死,決不姑寬。
第六條誡命 不可殺人
這條誡命的目的是:上帝既使人類結連為一,人應負起大眾安全的責任。一般說來,一切兇暴,不義,和凡損害鄰舍身體的行為,都在禁止之列。因此這誡命所命令的,是要我們盡力保護鄰舍的生命,保障他們的安寧,時刻注意,使他們不受傷害,在危險時竭力支援他們。如果我們記得這是神聖立法者的話,我們就要注意上帝也要以這個法度來範圍人心。若以為那洞察並看重心思的主,會滿意於僅僅訓練肉體去遵行義,那就未免太可笑了。因此精神上的殺人,也是要禁止的。
在忿恨之時,你總難免有傷害他人的傾向,假如你堅持否認,你當知道,聖靈已明顯宣佈:“凡恨弟兄的,就是殺人的”(約壹3:15)。主基督說:“只是我告訴你們,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凡罵弟兄是拉加的,難免公會的審斷;凡罵弟兄是魔利的,難免地獄的火”(太5:22)。
第七條誡命 ;不可姦淫
這條誡命的目的是要我們洗滌一切的污穢,因為上帝是喜悅貞節和純潔的。其實質是要我們不可因縱欲,或肉體上的不潔,而玷污自己。與這個禁誡一致的積極命令,即是我們生命的各部分均須以貞節和自製持守。他特別禁止姦淫,因為一切的放縱都傾向於此。
人性原有的構造,和人類墮落後所生的強烈情欲這兩個理由,使兩性的結合成為必要,除了有些人因得著上帝特殊的恩賜,始可免除那種需要。所以讓每一個人檢討自己的稟賦吧。我承認守童身為不可藐視的美德,但有人不能守,有人只能守一時;至於那些不能守的人,就該利用婚姻制度,保持與他們蒙召的程度相稱的貞潔。
第八條誡命 ;不可偷盜
這條誡命的目的是:上帝既厭惡不公平的事,所以各人應享有自己所有的。它的實質即禁止我們貪圖他人的財產,同時吩咐我們努力保全那些合理地屬於他人的一切。我們當知道,一個人所享有的財產,不是出於偶然,乃是由於最高之主的分配;所以,不法地奪取他人的財產,就是侵犯神的分配。偷竊的種類很多:有用暴力奪取他人財產的;有用欺詐騙取他人財物的;又有暗中用狡計,以正義為假面具,侵奪他人財物的;或以花言巧語,假捐贈的名義騙取財物的。若有人沒有對別人盡了自己應盡的責任,他就是侵吞他人的財產。
第九條誡命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這條誡命的目的是:上帝既然就是真實,厭惡說謊,所以我們要持守真實,不存虛偽。這條誡命的實質乃在教導我們不要以誹謗或誣告,損毀他人的名譽,不要以撒謊損害他人的財產;總之,不要以閑言惡語,中傷他人。與這個禁令相連的命令,乃是要我們盡力為他人服務,以說實話來衛護他人的財產和名譽。主似乎是以下面的話來解釋這個誡命:“不可隨夥散佈謠言,不可與惡人聯手,妄作見證”,又說“當遠離虛假的事”(出23:1,7)。在別處非但禁止我們在人們當中蜚短流長,而且禁止欺騙弟兄(參利19:16)
他既禁止我們以謊言傷害弟兄的名譽,也博要我們照事實去保持它的純潔,雖然他僅提防以虛謊毀傷名譽,然而含義乃是要人對別人名譽負責。但那足使我們維護鄰舍名譽的,就是上帝對它的關心。
第十條誡命 ;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騾,和他一切所有的
這條誡命的目的是:上帝的旨意既在使我們的整個心靈完全置於愛的勢力之下,所以我們要把一切心中反乎愛的欲望連根拔去。這條誡命的實質,即是不許我們心中有損害他人的任何欲望和企圖。從積極方面說,我們一切觀念,思慮,決心,和事業,都應該與增進鄰舍的福利相合。
律法的總結 : 實現完全的義,以神的聖潔,作為人生的模範。
當摩西要以色列人銘記律法的實質之時,他說:“以色列啊,現在你上帝向你們要的是什麼?只要你敬畏主你的上帝,遵行他的道,愛他,盡心盡性事奉他,遵守他的誡命”(申10:12,13)。“但命令的總歸就是愛,這愛是從清潔的心,和無虧的良心,無偽的信心,生出來的”(提前1:5)。按照這句話的意思,無虧的良心與無偽的信心,或說真虔敬,乃是愛的根源。 這個教訓是引導人敬畏上帝,以心靈敬拜,遵行他的誡命,謹守他的真理,潔淨自己的良心,而達到誠實的信仰和仁愛。不過,要清楚明白,人若無上帝的恩典,斷無法以一己之力來行上帝的律法的。
第九章 基督雖在律法之下為猶太人所認識,卻只在福音裏才清楚地顯現出來
基督說:“亞伯拉罕看見我的日子,就快樂了”(約8:56),這與剛才所引的話並無衝突,雖然那聖族長所期望的事非常遙遠而模糊,但仍有確實的希望;因此他的快樂至死不渝。施洗約翰所說:“從來沒有人看見上帝,只有在父懷裏的獨生子將他表明出來”(約1:18)。希伯來人書的作者說得更透徹:“上帝既在古時藉著眾先知,多次多方的曉諭列祖,就在這末世,藉著他兒子曉諭我們”(來1:1,2)。
第十章 新舊約的類似
上帝與列祖所立的約,和與我們所立的根本沒有差異,僅在運用上有區別而已。首先要注意:
第一 : 物質上的富庶和幸福之向猶太人提出,並不是作為他們追求的最終目標;他們乃是承受了不滅的希望
保羅說:“這福音是上帝從前藉眾先知在聖經上所應許的,論到他兒子我主耶穌基督”(羅1:1-3),這福音他在指定的時候宣告出來,又說,在福音中所顯明的信仰的義,“有律法和先知為證”(羅3:21),他已把關於這幾點的一切疑惑都解除了。因為福音不是使人局限于現世生活的快樂,乃是提升他們到永生的希望;不是把他們束縛在塵世的快樂中,乃是告訴他們有寄託在天上的希望。
第二 他們得以與上帝相連的約,不是由於他們的功德,乃是由於召他們的上帝的白白慈愛。
舊約是建立在上帝的慈愛上面,並由於基督之為中保而證實。甚至福音所講論的僅是宣佈罪人由上帝的父愛被稱為義,而非倚靠人的功德;並且福音的總結就是基督。我們知道福音的約,即以基督為唯一基礎的約,是給猶太人立的,誰敢說他們沒有基督呢?我們知道因信稱義的教理已交給他們,誰敢說他們不能白白得著拯救的幸福呢?但為免對一個明顯之點作冗長爭辯,讓我們引用主的話:“亞伯拉罕就歡歡喜喜的仰望這個日子,既看見了,就快樂”(約8:56)。當使徒說:“耶穌基督,昨日今日,一直到永遠,是一樣的”(來13:8),他就表明基督論亞伯拉罕所說的都已在信徒中成為普遍的事實。
第三 他們認識基督為中保,並藉著中保得與上帝相連,共用上帝的應許。
基督說:“你們的祖先在曠野吃過嗎哪,還是死了,人若吃這糧(指基督身體),就必永遠活著“(參約6:49;51)。主講話的物件既然是一批只求肉體飽足,不問靈魂糧食的聽眾,他就使用適合於他們理解力的話語,把嗎哪和他的身體作一比較,特別來引起他們的注意。如果你覺得上帝藉著摩西從天上降下叫以色列人在曠野得以維持肉體生命的糧食,是一個偉大的神跡,那麼,那能給與永生的糧食,是何等地更加優美啊。
上帝不但聲明是他們的上帝,而且應許要永遠作他們的上帝;為的是叫他們的希望不限於現在的幸福,卻擴大而為永生的希望。上帝與我們不同,當我們的朋友死去,我們再無機會愛他們時便把愛移轉到他們的兒女身上,但上帝的仁慈不因死亡而間斷,他使死者也可享受他的恩澤,並把他的恩澤推到他們千代的子孫。所以當上帝描寫他那豐富的愛將推及他們後世的子孫,他的目的是對他們表明他的仁慈是非常的偉大和豐富,他們在死了以後,仍然可以享受得到(參出20:6)。當他在亞伯拉罕,以撒,和雅各死了很久之後,還自稱為他們的上帝,他便印證了這應許的真實,並且可說是表明了它的完成。這到底是什麼意義呢?假如他們都已毀滅,那豈不是可笑的稱呼嗎?這等於說,我是那些不存在者的上帝。所以福音作者說,僅憑這一個證據,就足以堵住撒都該人的口(參太22:32-34),使他們不能否認摩西曾證實死人復活;他們從摩西得知“眾聖徒都在他的手中”(申33:3)。因此不難推論,死決未消滅那為主宰生死之主所保護的人們。
神所交付的生命歷程既然如此遙遠,假如他們除了今生以外,別無幸福,他們便是人類中最可憐的人了。
亞當只要一想到他所失去的幸福,就會十分痛苦,他有兩個兒子,有一個被那不仁的兄弟殺了,而存留的一個,成為厭惡的目標。
挪亞把一生最有價值的一部分精力,消耗在令人疲乏的方舟建造上面。(參創6:14-21)。
論到亞伯拉罕的境遇:當他最初被召的時候,神的命令叫他離棄他的本家,父母,和朋友;本來天倫之樂為人生的最大樂趣,但上帝好像是故意叫他犧牲人生的一切幸福(參創12:1)。當他剛進入那他奉命在那裏居住之地時,又立刻為饑荒所驅逐。他為尋求救濟及謀本身的安全,移居另一地方;他覺得非捨棄他的妻子不可,這件事叫他困惱,甚於許多次的死亡(參創12:10-15)。住在一個常為饑荒威脅,若不離開,就有死亡危險的地方,有什麼幸福可言呢?
當他到了年老,不能生殖的時候,他感覺非常痛苦(參創15:2)。他看到自己無後,但在絕望之中,生了以實瑪利,卻付了很大的代價;必須將以實瑪利逐出家庭之外,而且把他當作仇敵一般看待(參創21:2,3,10-14)。當亞伯拉罕在晚年僅有以撒一個兒子可以安慰他的時候,上帝卻吩咐他把他的兒子當作祭物(參創22:2)。有什麼事比父親親自執行兒子的死刑還要淒慘呢?他一生是和災難奮鬥,我們不能說他的人生是幸福的。
雅各的一生,實在是一個極端不幸的例子。在他的童年時代,他常受兄弟的威脅,處在恐怖之中,他離開父母和故鄉,流亡在外,除了受流浪的痛苦以外,他還受舅父拉班的虐待。受了七年最大的艱苦,這還不夠,關於他娶妻的事還受欺騙(參創29:20,23,25)。為娶另一個妻子的緣故,他進入了一個新的奴役境界,在這個境遇中,正如他自己所說的,白日受盡幹熱,黑夜受盡寒霜(參創31:40,41)。在二十年當中,他所過的都是極艱苦的生活,無一日不受他岳父的欺負。
當他剛回到本家的時候,他所愛的妻子拉結死了(參創35:19)。以後他聽見拉結所生,為他所特別疼愛的兒子,給野獸吞噬了。對於這兒子的死,他所受的慘重打擊可用他自己的話表明;當他經過多日的悲傷,拒絕接受安慰以後,他說:“我必悲哀著下陰間到我的兒子那裏”(創37:32-35)。同時他的女兒被人姦污,他的兒子們為著報復而輕舉妄動,這非但使他成為當地居民一致憎恨的對象,且使他處在立被殺害的危機中;真的他是有無盡的憂患愁苦!(創34)。
當他的生命快要結束的時候,在饑荒的歲月中,他為自己和家庭尋求生存;他因聽到一個兒子被囚獄中這一新的慘事而悲傷;為著救這兒子起見,他不得不把他所愛的便雅憫交給其他的兒子(參創42)。這樣的痛苦集於一身,誰能說他有片刻的安寧呢?
如果這些聖族長希望從上帝手中得福,那末,他們所認識的福便不是塵世的幸福。關於這一點,使徒說得最好,他說:“他因著信,就在應許之地作客,好像在異地居住帳棚,與那同蒙應許的以撒,雅各一樣。因為他等候那座有根基的城,就是上帝所經營所建造的。這些人都是存著信心死的,並沒有得著所應許的,卻從遠處望見,且歡喜迎接,又承認自己在世上是旅客,是寄居的。
總之,他們一生常想到未來的幸福。假若雅各不是希望得更高尚的幸福,他為什麼那麼熱切地想得長子的名分,因而冒那麼大的危險呢?為取得長子的名分,他可能被放逐,和為家庭所擯棄。他在臨終的時候,說了這樣的一句話,“上帝啊,我向來等候你的救恩”(創49:18)。假如他不是在死中看見了新生命的開始,為什麼他在垂死的時候,還希望救恩呢?
第十一章 新舊約的差異
主要的差異有四;如果有人要加上一項,來成為五項
第一種差異:上帝的旨意雖說是要人心得正確的領導,叫人的意志提高,趨向于天國的產業,但為叫他們心存希望起見,他就以塵世的幸福為象徵,促進他們默想,並享受它的一部分。現在福音對於來生的恩典已有了更明確的表現,他就拋棄了對以色列人所用的次等的教訓方法,而叫我們直接地默念來生。
第一種差異:舊約和新約的另一差別在乎表像的關係不同:前者當真理尚未出現時,就僅僅表現形體的影兒;但後者所表現的乃是已出現的真理,和實在的形體(參西2:17)。這是新約與舊約對立時,往往被人提出的意見,尤其是在希伯來書中所討論的,比在其他地方更為詳細(參來10:1以下)。有些人認為若廢止摩西律法,宗教必隨之毀滅,對這一點使徒和他們有所爭論。為糾正他們的錯誤,使徒引證詩篇關於基督為祭司的預言(參來7:17)
第三種差別,這是從耶利米得來的,他說:“主說,日子將到,我要與以色列家和猶大人家另立新約,不像我拉著他們祖宗的手,領他們出埃及地的時候,與他們所立的約。我雖作他們的丈夫,他們卻背了我的約。我與以色列家所要立的約,乃是這樣,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裏面,寫在他們心上。他們各人不再教導自己的鄰舍,和自己的弟兄,說,你該認識上帝,因為他們從最小的,到最大的,都必認識我,我要赦免他們的罪”(耶31:31-34)。使徒從這一段經文,在福音和律法之間設一比較,他說律法是字句的教理,福音是精意的教理,律法是刻在石版上,福音是刻在心版上(參林後3:6以下)。
舊約是文字上的,因它所宣示的沒有聖靈的效力;新約是屬靈的,因為上帝以屬靈的方式,把它銘刻在人的心版上。第二個對比可為對第一項的說明。舊約所啟示的是死亡,因為它只能使全人類都歸於咒詛中;新約是生命的工具,因為它把我們從咒詛中拯救出來,叫我們和上帝複和,再獲得他的的恩眷。舊約是執行定罪的,因為它把亞當的子孫都定為不義;新約是執行稱義的,因為它所顯示的,是上帝使人稱義的仁愛。最後的對比是關於那些法定的儀式。律法既是將來事物的影兒,所以在適當的時候,必須廢除。福音既是本體,就是永久不變的。
第四種差別是由第三種所引出的。經上稱舊約為束縛的約,因為它在人心中產生恐怖;但新約卻被稱為自由的約,因為它叫人心有了信任和安全。所以保羅在羅馬人書第八章中說:“你們所受的,不是奴僕的心,仍舊害怕,所受的乃是兒子的心,因此我們呼叫阿爸父”(羅8:15)。
第五點的差別,就是直到基督降生,上帝選擇了一個民族,只對這民族施賜他那仁慈的約。及至時候滿足(參加4:4),為要復興萬事(參太17:17),就顯現那使上帝與人和睦的救主(參弗2:14),於是隔膜廢除了,神的仁愛不再限於猶太會眾,遠方的人得聞和平的聲音,如同近處的人一樣,好使他們都與上帝複和,聯合成為一民。“在此並不分希利尼人,猶太人,受割禮的,未受割禮的,惟有基督包括一切,又住在各人之內”(西3:11);“上帝就將列國賜基督為基業,將地極賜他為田產”(詩2:8),好使他“執掌權柄,從這海直到那海,從大河直到地極”(詩72:8)。外邦人的蒙召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可以說明新約優於舊約。至於這蒙召,先知早已有無數的預言,明白宣告,但一直遷延到彌賽亞的國,才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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